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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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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

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

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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