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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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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四、监造的组织实施

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

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

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

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

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五、仲裁

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

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

(一)用户的责权

(1)认真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2)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按照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

(二)总代表组的责权

(1)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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