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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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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资金相应减少,账户中高于冻结金额的那部分资金甲、乙双方可自行支配,账户部分冻结同样也不影响该账户的收入及计息业务。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强制划款: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其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五项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乙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进行相应划转,如果此时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如应资金未及时划入乙方账户而导致丙方的其他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节 其他

第十八条 若乙方向丙方提出办理询证函、出具资金证明业务的要求时(含司法部门的查询等),该询证函、资金证明中涉及的被查询、被证明的时点存款余额为乙方账户的贡献度,并注明实际资金归集在甲方账户内;若甲方向其在兴业银行的开户行提出上述要求时,开户行提供存款余额为甲方账户的可用余额(含有乙方的资金头寸),并注明该账户资金包含其乙方的资金。

第十九条 甲方账户和乙方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或丙方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如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丙、甲、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丙、甲、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甲向丙方提出书面终止要求或乙方按照第五条的约定退出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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