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2);
(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见附件3和附件4);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第十条 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
(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
(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