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内设研究机构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基地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