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近三年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5.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中四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报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1.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生、硕士生学位授权点。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有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