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统一公布。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与核发学分证明。
5.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二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