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用车速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3 一般要求
3.1 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3.2 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制造厂对该型汽车给出的最大车速。
3.3 车速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在20km/h以上至上限速度值之间,其分度值应表示成1、2、5、10 km/h中的任一种,标度盘上标明的车速值应为20km/h的倍数。
4 指示误差
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在5.6规定的试验车速下,并在这些车速之间,其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km /h
式中:V1——指示车速,km/h;V2——实际车速,km/h。
5 试验规范
5.1 试验用车速表处的基准温度为23℃+5℃。
5.2 用以测量汽车车速的试验仪器的误差不得超过+%。
5.3 试验前汽车装备要求:
a)汽车应为整备质量状态。
b)所配轮胎气压应为正常行驶用气压,即汽车制造厂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
5.4 其它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2534—1990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
5.5 进行道路试验时,道路表面应平整干燥,并应有足够的附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