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3、购买住房使用权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
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手册》和指定承办银行(县建行)的个人帐户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全款购商品房的:(1)全额不动产发票;(2)契税完税凭据;
(3)一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
2、全款购买二手房的:(1)购房交款收据;(2)契税完税凭证;
(3)《房地产权证》;(4)《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售购双方协议书。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1)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
(2)《拆迁安置协议书》;(3)补缴房价款收据;(4)契税完税凭据。
4、偿还贷款本息的:(1)首次办理时,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