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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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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3、购买住房使用权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

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手册》和指定承办银行(县建行)的个人帐户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全款购商品房的:(1)全额不动产发票;(2)契税完税凭据;

(3)一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

2、全款购买二手房的:(1)购房交款收据;(2)契税完税凭证;

(3)《房地产权证》;(4)《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售购双方协议书。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1)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

(2)《拆迁安置协议书》;(3)补缴房价款收据;(4)契税完税凭据。

4、偿还贷款本息的:(1)首次办理时,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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