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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_法国司法制度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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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编者按:应德国技术合作协会有限公司和法国司法部的邀请,1999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率中国法院代表团,对德国、法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考察。德、法两国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国家结构形式又有所区别,一为联邦制,一为单一制。其司法制度各具特点、各有千秋。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看又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所以对德、法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一定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帮助和借鉴。

由此,编者将此次考察工作的情况报告,从题目到内容,只是稍作修改,郑重奉献给广大读者。

德国、法国司法制度之比较

□宋建潮耿景仪熊选国

民司法

2000.3

关于德、法两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德国法院分为6大系统,即普通法院,刑事和民事案件,州高级法院、、高等劳;,审理行政法规定、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组成;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退休等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由初级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联邦社会福利法院组成;财税法院,审理有关税收及财务方面的争议案件,由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法院组成;宪法法院,即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福利法院、财税法院这五大法院各自独成体系,互不隶属,地位是平等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可以解释基本法,监督国家机关以及法院判决是否尊重宪法,调解联邦与州之间的纠纷和州与州之间的纠纷,受理公民起诉的侵犯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案件。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法院和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法院主要是三大体系,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包括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重罪法庭、民事初审法庭(审理诉讼标的5000法郎以下的有关动产的民事案件)、民事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轻罪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既审具体行政行为,也审抽象行政行为。为了解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争议,还专门成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宪法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宪法法院,主要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此外,法国还有商务法院,审理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但商务法院的法官不 54 他山之石

,法院设置各有,其法院设置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法国是单一制,法院由全国统一设置。但也有共同特点: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如德国,州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有3个,有的只有1个,主要根据案件多少、人口多少决定,全国有16个州,有25个高等法院。州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由州议会决定,原则是法院设置不能离人民太远,要方便诉讼。法国95个省,设有450个违警罪法庭,180个轻罪法庭和民事大审法庭,95个重罪法庭,33个上诉法院,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什么关系。在哪里设置法院,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决定,同时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德、法两国法院按司法区设置,与行政区完全脱节,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

关于法官的管理体制

法官的选任。

根据德国联邦法官法的规定,德国的法官必须经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两次考试合格才能担任。第一次考试即大学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经过两年的社会见习,然后再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是挑选法官的主要依据,考试合格率为10%。两次考试均由各州司法考试委员会(司法考试委员会由法官、法学教授、律师若干人组成)组织。各州根据法官缺额和求职情况,由州法官挑选委员会挑选。法官挑选委员会主要审查求职者的品行(对国家的忠诚和自身的道德品质)、身体(州卫生局的体检证明)和专业(主要依据第二次考试成绩)情况。审查同意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为避免高分低能,新任命的法官有3至5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果表现不好,可以解雇开除。试用期满,转为正式法官。一旦被转为正式法官,则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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