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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处理中的“三足鼎立”的利益僵局。一足为事发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二足为该部门隶属的本级政府,三足为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危机发生后,“一足”要同时向“二足”和“三足”报告。在报喜不报忧、少报忧,投其所好、取悦领导的官本位传统和体制下,“一足”在上报时不得不再三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当“二足”和“三足”的态度出现分歧时,“一足”更是左右为难。如此格局和尴尬在五级政府之间几乎层层都有。
3.缺乏有关危机的统一立法
抗击“非典”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快速出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迹,也成为中国国家危机管理的新起点。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缺乏完整、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国防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一些与危机状态有关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仍存在至少三个问题:第一,我国在宪法中没有完整的紧急状态规定,也没有一部完整的紧急状态立法。如果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非 常复杂,就会出现无法可适用的情况。第二,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范围,这就为某些行政部门过度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成为可能。第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缺乏底线。目前的立法多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供依据,但缺乏在紧急状态下公民合法权利和侵犯如何救济的相关规定。
4.缺乏有效的危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我国现有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存在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错位的问题,常常出现“默默无闻避免危机得不到奖励,轰轰烈烈解决危机的成为英雄”的现象,直接引起危机者得到惩罚,而在体制上令危机发生者却安然无恙。在我们的绩效考核体系下,各级政府的理性行为却是尽量“捂盖子”,各行其是,无法明晰责任。[3]
四、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
危机不可能绝对避免,但却可以管理、控制和化解,尽可能减少危机的发生,降低危机损失。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和实践,我国必须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外成熟的政府危机管理经验,切实提高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的水平。
1. 建立和完善国家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宪法已对紧急状态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行使紧急状态 权力,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尽快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作为我国危机管理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危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其 次,应当在紧急状态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危机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以保证政府危机管理权的合法行使,避免肆意侵犯公众权利。再次,要强化执法,建立危机管理执法监督体系。危机管理执法评价工作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新闻机构等共同参与,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向社 会公布,对于评价低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和完善政府危机管理体制。
为快速高效地处理危机,我国必须建立一个职能 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危机管理体制,并用法制化的手段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实现应对危机时这些部门间的高效协调运作。 因此,需要建立合理完备的危机管理体制,即危机管理的指挥决策机构、职能组织体系、信息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