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满2 年人员。
(七)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迁入)的人员。
其中第(一)项除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50 周岁以下;第(二)项一般年龄要求45 周岁以下;第(三)项一般年龄要求40 周岁以下;第(四)、(五)、(六)项一般年龄要求35 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七条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
(二)调动或就业登记证明;
(三)引进用人单位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用人报告;
(五)引进人才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等);
(六)引进人才学历资料(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
(七)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料(证书、考试报名表或评审表);
(八)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证书、发证机关证明或网上查询证明,参加技能实操测试的还需提供实操测试成绩证明);
(九)引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并经落户地的镇(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本市合法落户证明;
(十二)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家属的身份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九条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申请,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令或批复、入户卡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政策在网上公开,人才申办业务网上办理,办理结果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