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的,经查实的,取消其入户广州的申请资格,有关部门均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引进人才诚信系统,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引进人才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严格审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在使用、成长以及作用发挥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数据分析,及时汇总掌握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区域不包含增城市、从化市。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政策,做好辖区内的引进人才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本省及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统考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应当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