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救助(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定期的周期性救助(如节假日期间的送温暖等),也有不定期的临时性救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其实,在帮助弱势群体问题上,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安全网。除了通过社会资金救助方式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还要建立健全针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社会保护政策,如对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底线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活下去"。
3、完善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和政策倾斜: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和物质上的给予,而且还应该激励和培养他们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弱势群体保护工作,保护弱势群体是我国的重要政策。但是,在我国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手段,由此导致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制约的原因,也有是宪法法律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
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从法律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从修改宪法开始。我国宪法的有些条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应当修改宪法,增加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同时,要落实宪法精神,完善法律体系,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也要进行修改,特别是户籍制度、劳动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消除针对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