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经与李成金、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昆民三终字第58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经,男。
委托代理人刘汉青,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金,男。
委托代理人彭荣忠、纪涛,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马街路口云安会都水晶宫。
法定代表人苏云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鲲,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施经因与被上诉人李成金、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昆明西南木材产品交易市场是被告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从事木材、林产品(仓贮)批零交易。被告施经是昆明明波联合木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租用市场一道9号经营林木产品。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依法管理。市场装卸组由装卸工组成,共分十组,由装卸工推选组长,组长与装卸工同工同酬。市场向装卸工收取每月120元的费用,是市场为装卸工提供劳务场所、消防设施、卫生清洁等的管理费用。装卸工人的劳动报酬是由雇主直接支付。原告李成金于2006年5月到市场从事装卸工作,系装卸十组的成员,其组长为杨敬。2008年3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