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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由上诉人施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彭 韬 代理审判员 宋光玉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