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卫生应急物资必须做到“专物专用”,未经区卫计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卫生应急物资在调用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区卫计委提出申请,由区卫计委签发调拨通知单。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八、负责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医疗卫生单位对调用出库的卫生应急物资,应填写出库管理相关记录,及时做好登记。
九、调用出库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对可重复使用的,由负责储备单位负责回收和维护保养;对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应填写耗损管理相关记录并说明情况。
十、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储存年限到期、超过使用有效期、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国家公布淘汰或禁用的,由储备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卫计委批准后做资产处理。对已批准做资产处置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销帐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