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重点之财经法规
交。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