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