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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