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