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劳动法的好东西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
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
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
方:
A. 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B.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C. 乙 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 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