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被群众多次署名效能投诉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要求的; 3.经常迟到,纪律涣散,作风散漫,经组织多次批评教育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 5.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6.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7.政治是非问题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领导和群众或骗取荣誉称号的或晋升职称中有虚假行为的;
9.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平时考核的;
11.当年受到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因职务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2.上年度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票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合计达40%以上的; 1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60%以上的;
14.实行绩效考核的部门和单位,量化积分低于50分的; 15.对以真实姓名、地址、电话清楚的投诉,不在规定的时间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的;
16.承办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
17.承诺不到位或越权承诺,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或工作中影响公平正义行为的,致使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或使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18.对上访人正当要求不作为或违规操作造成后果的;
19.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20.对在“软环境”建设中被投诉,有损镇安投资环境的,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规定的;
21.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明确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