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
号文生效后发生权益转移行为的合规性,却避而不提。由于其没有更多的信息披露,本文也不便妄加猜测。
2006年底,上市主体银泰百货(开曼)成立,其向银泰国际售股,收购了北山和三江的股份。
2007年3月,银泰百货(开曼)在香港上市。
律师点评:
“先卖后买”模式在当下的法律可行性
银泰百货的案例,最吸引人的莫过于其开创并演练的“先卖后买”的惊人之举。其间操作细节已经屡见报端,上文案例陈述披露也十分详尽。我想读者更感兴趣的是,这种模式在现在是否仍然具有可行性呢?
之前我们谈到,境外上市在法律上存在三重门,一是如何将境内权益合法地置入境外拟上市主体,同时又避免触发关联并购障碍;二是如何让中国身份股东合法地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份;三是如何解释无需证监会审批。
现在看来,只要胆量不是特别小,最后一点是最容易突破的,只要不是典型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加换股交易,就可以半遮半掩地说无需证监会审批。
那么前两点又该如何突破呢?银泰百货先卖后买的做法是否仍有效法的空间?
先卖后买巧妙规避关联并购
我们首先看第一点。实际上,银泰百货先卖后买的“折腾”,正是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即在将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同时,避免触发关联并购。虽然在银泰百货实施操作时,并未有十号文出台。
银泰百货的玩法,细节十分复杂,但关键环节实际很简单。以上海银泰为例,2005年11月19日,三江收购上海银泰,这是“先卖”,此时三江还是华平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