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
秦发集团境内、境外两块资产
现在,我们重新回到本文的主角——中
国秦发——身上。中国秦发的实际控制人徐吉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拥有两块经营性资产—中国秦发集团、香港秦发集团。这两块经营性资产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同时还经营一些辅助性的航运业务。
图二、图三分别为境内的“中国秦发集团”及境外的“香港秦发集团”的股
权架构。由图可知,境内的业务资产相对
分散,缺乏一个统领的控股公司,但归根
到底都由徐吉华全资持有(其余自然人股
东都是徐吉华的代持股者);而境外的业
务资产则统一由BVI的秦发投资控股。
据其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在“中国秦
发集团”及“香港秦发集团”两大业务资
产中,前者的合计净资产约为3.56亿元,
后者的合计净资产约为3.86亿元。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徐吉华有一半经营性资产在境内,另一半经营性资产在境外。
2008年秦发启动了境外上市计划。然而,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如何将境内的“中国秦发集团”的权益搬出境外且规避关联并购审批呢?
借道“协议控制”模式
此时,协议控制模式就派上用场了。秦发的协议控制架构具体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2008年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