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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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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

第二步:2009年6月

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

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

其持股股东,签订了两大

控制协议—委托协议、质

押合同。

根据委托协议,中国

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委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则将各成员公司等同于净利润的金额,作为回报支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董事均由秦发物流任命;秦发物流行使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秦发物流;未经秦发物流同意,中国秦发集团各股东不得擅自出售成员公司的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秦发物流拥有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图四为中国秦发“协议控制”模式的示意图,通过这种协议控制,虽然秦发物流没有收购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当然也就无须并购审批了),但是会计操作上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已经可以视作是秦发物流的全资子公司了,因而也就可以合并报表了。

对于采取这种“协议控制”模式的原因,中国秦发在招股说明书上的解释是,“中国政府机关现时惯例上不授予外资控股公司煤炭经营资格证”、“中国法律及法规现时禁止向外资控股公司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对于第二条理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确有规定,水路航运公司必须中资控股。但是对于第一条理由则很难成立,因为无论是《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还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皆未规定外资不得从事煤炭经营。至少从法律条款来看,煤炭经营行业并非“外资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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