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保卫协议书
甲方【投资商】
乙方【施工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开发商 就 号标地工
程与施工方 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工制度
1.1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
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施工单位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
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2施工单位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企业施工许可证、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外管处注册人员花名册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
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1.3施工单位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以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凡因为施工单位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事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施工
单位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自理。
二、安全生产
2.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
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2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施工单位应通知发包方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
或重大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发包方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包方为抢
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3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隐患整改率为100%。
2.4施工单位应保证因公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5施工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