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发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
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在发包方指定的限
期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发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4.2施工单位需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
4.3凡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施工单位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
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因此给发
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发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五、现场及其人员管理
5.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按发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
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5.2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
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自己
负责。
5.3施工单位应配合发包方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
a.保安;
b.施工安全;
c.门卫制度;
d.卫生:
e.防火、其它保护临建环境的规章;
5.4施工单位在现场的人员中,应配足合格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和防止全部劳务人员发生事故方面
的问题,此人应有权发出指令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
任方承担。
5.5施工单位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
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