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标准,应按照自行编制的暂行校准规程进行校准,校准规程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自行制定的校准规程应能追溯到国家基准。同时记录校准的内容。
4.3.5工作软件作为检验方法时,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以证明其能用于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测量已知含量的产品进行比较。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
每年年末生产技术部编制下一年度检定计划,确定检定日期,对监视和测量装置按计划由生产技术部、安环部联系有检定资格的部门进行校准并提出校准证明、标明有效期限,作好记录。
4.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调整
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需进行调整时,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并做好调整记录,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
4.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6.1监视和测量装置所处位置必须保持清洁、安静、整齐。
4.6.2对有温、湿度或其他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保持相应的温、湿度或符合其他要求的环境。
4.6.3使用部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应了解其基本工作原理、操作程序、额定负载、注意事项、保管维护要求等,合理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保管维护。
4.6.4在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当有适当的识别标记,如“合格证”、“停用证”等。禁止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