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612号
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2、项目用款计划;
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