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工作制度
广播电视播控、发射、传输台(站)担负着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和设备运行维护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加强全省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担负正式播出任务的1千瓦以上(含)功率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农场调频台)、转播台,分局级以上(含)广播电视播控中心、有线电视台(网),省级微波干线台、卫星地球站等技术播出台(站)以及各技术管理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技术维护方针和省广播电视厅的要求,做好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要贯彻落实好本制度。
第二条 上述广播电视台(站)都要按照要求,每季度填报一次安全播出(停播率)、播出质量(运行指标)、技术安全等各项报表。报表是反映和了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参加全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评比的重要依据和资斜,必须实事术是、认真、准确、按时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 各分局(农场)广播电视处(局)、分局直属各技术管理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后一月的1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辖各播出技术单位的季报表汇总后统一报送分局技术部。如有迟报、缺报、错报等情况将扣减该单位本季度技术维护先进单位奖的评比得分。
第四条 分局技术部将各单位季度报表反映的技术维护情况汇总排名后,每季度向全局广播电视系统通报一次。
第五条 为了对技术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技术质量 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