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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8)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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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塔吊司机按待岗处理。

第44条、多塔作业机修班应落实防碰撞措施,机修班长应现场交底,履行交底手续,若塔吊安装后发生碰撞,首次罚塔吊司机100元,经教育再次发生碰撞,罚塔吊司机200元,塔吊司机必须调离岗位。

第45条、塔吊使用严格按照“十不吊”的原则施工作业,严禁一点起吊,违反规定对塔吊司机处以100元罚款,对指挥人员罚款1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第46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7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48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49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宿舍内使用的电毯离床后应关闭,未关闭的按每个1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累计罚款。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照明灯具无法控制的,按每处对电工班长处以5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现场照明管理人员,名单报工程部备案,不按时熄灯的,对负责管理的人员按每处处罚50元。

第50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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