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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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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乙方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提取服务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梅年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务资金,扣除提取的服务酬金外,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费年度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费年度亏损的,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季/月前 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物业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保证金,作为物业服务费年度亏损时的周转金)。 第九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使用人应按照(1)露天车位元/个.月;(2)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有优先使用权,使用人应按(1)露天车位元/个.月;(2)车库车位/个.月标准向甲方亿方交纳停车费,其中,该项停车费中/个.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3、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会所,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使用费: (1) (2) (N)

第十二条 乙方经营管理停车场,可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管理成本(停车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管理会所,可按 标准提取管理成本;乙方经营配套商业设施,可按 标准提取管理成本。 第十三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甲方及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2、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路灯通亮,园林绿化建成,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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