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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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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服务质量”约定的,应免除乙方的责任,并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管理服务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的义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服务质量”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三个月以上,乙方可向违约方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规定,擅自提高服务费用标准的,超出标准收费部分,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一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但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面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冷、通讯、垃圾二次清运、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5、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期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都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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