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7、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乙方应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每年与甲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并报甲方审批;
10、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紧急预案采取应怠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2、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13、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装修管理费和装修保证金,并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4、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5、其他特别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业主临时公约》和甲方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土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 ,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分户手续时交存。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整体移交。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存储,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使用时,应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制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收支和余额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首位业主入住前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户 平方米、位于 ,其他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