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吴成堂诉被告凡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字号:

吴成堂诉被告凡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获民初字第96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成堂,男。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继胜,男。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成堂诉被告凡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成堂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凡继胜的委托代理人郭呈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成堂诉称,2009年6月5日凌晨1时许,原告乘坐吴继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告凡继胜雇佣的司机许永军驾驶的GTB151号轿车在获嘉县健康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处相撞,将原告撞伤。原告随即被送入获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永军和吴继丰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受伤,使原告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并造成原告终身残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凡继胜在交强险赔付后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6365.53元,

被告凡继胜辩称:一、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但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吴继丰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被告投保有交强险,只承担交强险范围外的原告损失;四、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出院后的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住院期间的护

吴成堂诉被告凡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