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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堂诉被告凡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4)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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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吴成堂伤残等级为一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需要一人护理,护理期限拟为二十年。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2010年6月4日,原告吴成堂诉至本院,认为该事故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73731.0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6290.58元、误工费4583.0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46.6元、出院后的护理费19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残疾赔偿金9613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吴杰:3388.47元、吴光路:2794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成堂和吴光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就交强险12万元的赔偿限额达成协议,原告吴成堂自愿放弃1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成堂和吴光昊11万元整,原告吴成堂分得9万元,吴光昊分得2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吴成堂对其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予以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凡继胜赔偿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272731.06元的50%,即136365.53元。

另查明,原告吴成堂系农业户口,其妻岳希莲于2008年1月16日死亡。原告在该事故发生时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长子吴光路,**年**月**日出生;第五女吴杰,**年**月**日出生。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全年,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388.47元/全年。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凡继胜雇佣的司机许永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对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凡继胜予以赔偿。许永军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凡继胜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吴继丰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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