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汇报,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