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官方标准示范文本
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将相应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 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工资报酬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或生活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