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官方标准示范文本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定的津贴、补贴。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七条 职业培训
1.乙方从事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乙方如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违约金要分摊计算。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3.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以续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办理续订手续。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