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官方标准示范文本
1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4.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