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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10)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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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的调查范围包括各类火力发电企业,含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供热部门包括热电厂和各类集中供热企业;工业部门包括使用工业锅炉的各类工业企业;民用部门包括商业、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使用的各种固定燃烧设施。

电力、供热和工业部门应尽可能按点源方式获取逐个排污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需获取的活动水平信息包括排污设施的经纬度、燃料类型、锅炉类型、燃料消耗量以及除尘设施的类型。对于每个排污设施,根据其燃料类型、锅炉类型和除尘设施的类型确定其所属的第四级源分类。对于燃煤锅炉需获取燃煤灰分信息。对于热电联产企业,应分别获取其用于发电和供热的燃料消耗量,用于计算电力和供热部分的排放。

优先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活动水平数据。无法开展活动水平调查时,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中获取相应信息。

民用部门一般按面源处理。可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中获取民用部门分能源品种能源消费量。当地不具备该数据时,可基于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并利用人口密度等代用参数获得。所获取的数据一般为第二级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通过实地抽样调研、类比调查等途径获得第三、四级的技术比例,进而确定第四级排放源的活动水平。 4.1.2 工业过程源

工业过程源活动水平数据推荐按点源方式获取。

工业过程源的调查范围包括钢铁、有色冶金、建材、化工四个行业的生产设施。上述行业的企业中使用的燃煤锅炉按固定燃烧源处理。

需获取的活动水平信息包括排污设施的经纬度、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以及除尘设施的类型。对于每个排污设施,根据其产品、生产工艺和除尘设施的类型确定其所属的第四级源分类。

优先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活动水平数据。无法开展活动水平调查时,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中获取相应信息。 4.1.3 流动源

流动源活动水平数据一般按面源方式获取。

流动源的调查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等道路流动源和农用车、拖拉机、农业机械、工程建筑机械、船舶、铁路等非道路流动源。根据排放清单的空间尺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流动源的调查范围。建立城市排放清单时可不考虑铁路、拖拉机、农用车和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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