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对于面源,需要确定其参与计算的最小行政区单元。 3.3 一次PM2.5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次PM2.5排放量的计算应尽可能在第四级排放源层面完成。对于某个给定的第四级排放源,PM2.5的排放量由下式计算:
E=A×EF(1-η) (3-1)
A为第四级排放源对应的活动水平,一般为燃料消耗量或产品产量。对于点源,A为该排放源的活动水平;对于面源,A为清单中最小行政区单元的活动水平。EF为一次PM2.5的产生系数;η为污染控制技术对PM2.5的去除效率。
固定燃烧源中的各类燃煤排放源,除民用部门的煤炉以外,其它排放源的一次PM2.5产生系数可用下式计算:
EFPM2.5=AC×(1 ar)×fPM2.5 (3-2) 其中,AC为煤中灰份,ar为灰份进入底灰的比例,fPM2.5为排放源产生的总颗粒物中PM2.5所占比例。
3.4 数据调查收集和质量控制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第四级排放源逐一制订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途径。
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活动水平调查时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调整。
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获得的活动水平数据应采取统一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数据存储格式,保证数据收集和传递的质量。应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对可疑的异常数据进行核实。 4 PM2.5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 4.1 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 4.1.1 固定燃烧源
固定燃烧源活动水平数据通过点源和面源结合的方式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