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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费用的递延所得税处理的案例 (1)(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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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3、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之后

行权日为被激励对象行使权利、获取权益工具的日期。公司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对未行权部分,不再对其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泰山公司符合条件的全部39名人员都在2014年1月4日行权,泰山公司向这39名人员以每股8元发行39万股,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20,0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7,800,000

贷:股本 390,0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10,530,000

二、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处理原则分析

第18号公告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依据《管理办法》、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建立的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第18号公告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所得税具体处理方法为: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这意味着按照18号公告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我们需注意下述两个事项:

1、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扣除时点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应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

2、 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扣除金额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工资薪金扣除金额应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计算确定。

三、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方法分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报酬支付给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被激励对象,此费用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并且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公司职工,所以该等费用支出应属于公司职工薪酬范畴,在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第18号公告发布后改变了我们以往认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综合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者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相关费用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两个方面:

1、会计上的费用确认时点和税法上的税前扣除时点可能不同

会计上要求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而第18号公告则规定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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