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上述可知,在有等待期的情况下,会计上确认费用和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时点不一致,这样就会产生是否可以在等待期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2、会计上的累计确认费用金额和税法上的可税前扣除金额可能不同
会计上在等待期内累计确认的费用(基于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以及满足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的权益工具授予数量确定,最终预计的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但可能不是最终的实际行权数量)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金额(=[实际行权日股票收盘价-行权价]*实际行权股份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股份支付交易,当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与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时点不一致时,是否存在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带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此,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面金额(零)与到目前为止获得的职工服务的计税基础(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抵扣的金额)与之间的差异是一项导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付职工薪酬的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是对股份支付交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和基础,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基数是公司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直接以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作为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这就说明所得税前抵扣金额不仅与报酬费用相关,而且还与权益项目相关,此时与超额部分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第18号公告规定在未来期间抵扣的金额是依据公司未来的股价,那么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的时直接以本期期末公司股价为基础来计算是最客观简捷的取数方法之一的(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因此,在本文中估计未来所得税前抵扣额进而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以期末估计与为基础。
承前例,假设泰山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5%,2012年12月31日泰山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每股,2013年12月31日其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8元每股,2014年1月4日其股票的收盘价格为30元每股,那么此事项引起的各年度的与所得税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底递延所得税资产=420,000.00×(24-8)÷2×25%=3,36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