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和工程管理任务。
(3)公众参与
参与农田水利规划的公众涉及到四类主体,即农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
政府官员。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规划信息
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
式,向公众公开有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信息。
2)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查、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
式,公开征求公众对规划的意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4)编制规划报告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级相关
部门积极配合,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完成编制任务,提交编制成果。
(5)专家评估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省、市、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规划
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组对规划目标、规划方案、技术模式、工程布局、投资估算与筹措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和修改意见。
7 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7.1 规划编制的审查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专家评估后,县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审
查。县政府邀请省、市农田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织县相关部门领导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划审查的要求,农田水利以外的专家应占专家人数的1/3以上。
参与规划评估和审查的专家(有关部门代表除外)应是熟悉规划内容有关领
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经济专家、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可跨行政区域邀请。
7.2 规划的批准
通过审查并修改后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
施,并报省、市级发改委、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