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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计后续及咨询服务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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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咨询服务人员必须为咨询单位在册职工,专业知识强,业务精通,能及时提供咨询意见,为现场施工指导。

第五条人员管理

(一)按照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承诺,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接受项目办的统一管理。

(二)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报项目办审批后,以不降低资质和资历的人员更换。

(三)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项目办具体负责。

三、职责

第六条认真落实和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及《廉政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处理设计、咨询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设计代表在项目办的管理下要及时解决和处理答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第八条设计代表需深入施工一线,认真调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予以解决,签认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加盖公章的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办组织审核后统一下发实施。

第九条设计单位要合理确定设计变更方案,确保设计的科学性,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追加费用。

第十条如发生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一般设计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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