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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计后续及咨询服务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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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提供多套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并提出自己的推荐方案供专家组审查。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人员需常深入施工现场及工地试验室,认真复核试验室各项数据,及时提供咨询意见,为施工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设计、咨询文件的管理工作,及时搜集、汇总和归档。

四、罚则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人员对现场咨询指导不到位造成返工的,项目办将对咨询单位给予1-10万元/次的处罚。

第十四条设计代表与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和增加工程项目、追加数量严重失实等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设计单位须立即更换设计代表,项目办将对设计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降低其信誉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严禁设计代表未经项目办同意直接向各监理、施工单位提供补充或完善图纸,对违反规定的,由项目办给予设计单位50万元/次的经济处罚,并对设计代表立即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未经项目办批准擅自离岗,给予每人每天1万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设计、咨询服务单位中途提出更换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必须经项目办同意。未经项目办同意更换设计代表、咨询服务人员,项目办将对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给予20万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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