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要比我国先行一步,例如瑞典、挪威等在社保制度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北欧国家,就摒弃了“完全积累制”,而采用“名义账户制”,单纯从理论借鉴而言,我国也可学习这一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实际应用却不一定符合本国国情。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与基金管理的“名义账户制”相配套的金融制度婚尚未建立与发展起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推进面临重重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也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养老基金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其监管中缺乏激励效应,易导致实际监督的力度不足。更重要的是,现行监管制度虽然采用多头监管方式,但是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的分散性削弱了监管力度,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而监管渠道的单一性又造成监管“断层”,加剧了监管风险。
3.区域间存在不公平性。农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推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地财政支持的却差异性,内部严重分化的不公平的问题又再一次显露出来。一方面,从制度本身的实施过程和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自21世纪初期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工作。对于实施试点工作的地方,国家在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各方面进行支持,率先进行试点地区农村社保改革,既使试点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颇具成效,又切实惠及当地广大的农民群体。试点工作的推进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从2002年以来,我国试点工作即开启,至今仍然没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这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而言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制度设计和财政支持上表现出较高的区域差异性。由于东部、西部和中部地区的财政支持不同,我国的农民享受到的农村社会保障补贴也又多又少,甚至出现很大的差距,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
4.法制化建设不足。任何一项制度建设都离不开立法的途径进行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必将用法制去规范其自身发展,而就目前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能满足农村社会保障本身的发展。在目前的制度落实过程中,制度缺乏激励性,农民参保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其次,新农保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保险基金规模势必相应扩张,如果法律规制不能及时到位,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率仍将不能提高。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财政补贴准确到位,实施差异化财政补贴
2006年我国《关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划》中提出,政府财务支出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都应献给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而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持续将迸发活力,并且成为
⑨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政府需要改革预算制度,为我国的农村养老事业的
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是09年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突出特征,也是区别于过去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特点,积极落实中央对地方财政补贴到位情况是新农保顺利开展的坚实基础,中央应密切关注。同时,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因素,财政补贴应当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
⑩地区略有倾斜,制定财政补贴差异化机制。对贫困县减少财政补贴责任,对富
强县增加财政补贴责任,从而平衡各个地区之间的财力水平,缓解发展滞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开展。 ⑨
⑩ 战梦霞,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亚待解决的问题》,载《特区经济》2010年第2期,第155页. 张建,华琦:《中国老龄化的特征发展趋势与对策》,载《中国心血管杂志》2010年第3期,第2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