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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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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振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5.7.4 对本班组振动异常设备,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变化趋势,制定消振计划及措施,并负责落实,同时立即汇报车间(部门)振动监督专责人。

5.8 各车间(部门)配置的振动监测及分析仪表自行负责进行定期校验。一般每年送电科院校验一次,必要时随时校验,以保证测量及分析的准确性。 6 机组运行振动管理(发电部组织实施)

6.1 对公司汽轮发电机组,要求值班人员认真记录振动数据并每班对振动数据作初步分析,遇有异常情况(振幅增减值达15μm或接近报警值)应用便携式振动表复测,异常情况属实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并严格执行紧停制度。

6.2 对于给水泵汽轮机,要求值班人员认真记录振动数据并每天对振动数据作初步分析,遇有异常情况应随时监测,及时逐级上报,并严格执行紧停制度。

6.3 对公司重要辅助设备,要求每周用便携式振动表测振一次,遇有异常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设专人随时进行监测,做好事故预想,执行紧停制度并及时逐级上报。

6.4 发电部振动监督专责人应每周详细记录一次机组振动数据,分析机组振动变化趋势,登记存档,有问题及时上报公司振动监督专责人。

6.5 遇有异常振动情况,由公司振动监督组组长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对异常振动进行监测分析,并向生产副总经理及上级监督部门汇报。

6.6 机组启动及主要辅助设备定期切换启动时,应加强对机组及主要辅助设备振动监测,发现异常应严格执行紧停制度,并详细记录,报公司振动监督专责人。

6.7 机组运行中受电气因素的冲击或运行工况的急剧变化,应立即对机组的振动进行全面测量,以便判断机组是否受到危害,对于因振动故障而停运的机组,应全面监测停机过程中的振动状况,在未查明原因无法判断机组是否正常的情况下,不得盲目重新启动机组,在确定机组可恢复运行时,也应制定严格的启动监测措施,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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